昨日,笔者从市公安局获悉,我市警方经过缜密侦查,成功摧毁危害一方的 涉黑组织“狼狗队”。警方共抓获该组织成员54名,收缴猎枪1支,弩1支,管制刀具22把,一举破获该组织自2005年以来,涉嫌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持有枪支、非法拘禁等各类违法犯罪案件36起。据悉,今日我市将对涉嫌领导、组织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1名“狼狗队”成员进行宣判。
“狼狗队”频频作案
2007年5月1日晚,虹桥镇一溜冰场里突然闯进一伙青年,手拿砍刀对人疯狂乱砍,毫无防备的王某和冉某被莫名其妙砍伤。
次日21时许,四川籍男子杨某正在虹桥镇黎明村自己的小饭店内整理时,突然闯进一帮青年,戴着白手套,手拿刀和铁管等器械,二话没说对着饭店内的财物无故捣毁。杨某赶紧上前制止,不想竟引来一阵毒打,并被刀砍伤腰部,随后这伙人乘坐一辆七座面包车扬长而去……
两起恶性案件相继发生,引起警方高度重视。通过调查,警方发现两起案件存在许多相似点:作案者均为20岁左右的男青年;案犯均持刀、铁管等械具,而且还统一手戴白色手套;作案工具都是七座出租面包车。经办民警认为两案存在一定的关联,于是进行了串并案侦查。通过进一步侦查,5月11日虹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抓获董某、王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;5月17日又在虹桥抓获郑某、吴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。经审讯,民警发现以上对象均隶属于一个号称“狼狗队”的团伙成员,但层次都比较低。
被列为挂牌督办案件
公安机关发现该团伙成员众多,而且组织严密,分工明确。他们以开设赌场为敛财手段,经常斗殴滋事,具有黑社会组织犯罪倾向。5月22日,市公安局向温州市公安局进行了专题汇报。5月25日,温州市公安局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。
通过调查,警方发现自2005年以来,张勤、周海强犯罪组织为显示其社会地位和影响,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,通过给赌场看场收取保护费(头薪),随意殴打他人、随意损毁财物、斗殴等方式实施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持有枪支、非法拘禁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,残害群众,称霸一方。
周海强等人通过打架斗殴等方式扩大“狼狗队”在虹桥社会上的影响,进而利用“狼狗队”在虹桥社会的强势影响力,进行威胁和精神强制、领导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。周海强及“狼狗队”成员多次随意殴打、伤害他人,随意损毁他人财物。另外周海强为聚敛钱财,获取非法经济利益,利用组织强势影响力,以“看场”等名义强行向KTV领班、理发店、咖啡美食店、以及小饭店等处收取保护费,除用于支付本人及组织成员的日常开销外,其余均被挥霍。
主要犯罪嫌疑人落网
然而,就在警方对这伙人紧锣密鼓地侦查时,团伙头目张勤和周海强闻风逃窜。专案组按照既定思路,相继抓获犯罪嫌疑人卓某、严某、林某等人,并发现因其他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万某、叶某、黄某等人。
在团伙成员相继落网的同时,警方始终保持对团伙头目的追捕力度。去年7月底,民警获悉周海强在深圳出现,于是立即赶赴深圳。但是狡猾的周海强似乎发觉了什么,顷刻销声匿迹,民警们整整寻找一个星期,仍不见其踪影。专案组人员研究再三后,抓捕人员将周海强上网缉捕的同时,与深圳警方保持密切联系,要求当地警方时刻关注周海强的动态。
8月24日,在深圳警方的配合下,主要犯罪嫌疑人周海强在深圳机场落网。
缉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后,专案组迅速调整了工作重心,在继续保持对头目张勤以及其他团伙等追捕工作高压态势的同时,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查证、审讯上。经过连续4个多月的紧张审讯和查证工作,周海强及其组织成员纷纷缴械投降,该组织两年多的罪行被逐一揭露,黑恶内幕大白于天下。
“狼狗队”的黑恶内幕
2005年以来,张勤(绰号:狼狗,刑拘在逃)因犯故意伤害罪刑满释放之后,网罗、豢养周海强等一批劳改释放、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或帮手,逐渐形成了以张勤、周海强为组织者、领导者,成员较多且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,对外宣称“狼狗队”。2005年下半年以来,周海强为逞强争霸,先后网罗赵某、林某等人作为“狼狗队”犯罪组织的骨干力量。与此同时,赵某、林某等人又网罗王某、邵某等作为“狼狗队”的组织成员,逐渐发展形成了有组织的犯罪团伙“狼狗队”。
“狼狗队”成员全是无业闲散人员,大多好逸恶劳,为了笼络人心,张勤、周海强等人主要以提供食宿、给零用钱、分配赌场抽取保护费(头薪)等方式网罗、豢养、控制团伙成员。组织成立之初,周海强租用出租房作为团伙成员的聚居点,平时团伙成员基本上同吃住、同游玩。为聚敛钱财,获取非法经济利益,“狼狗队”利用组织强势影响力,除开设地下赌场外,以“看场”等名义强行向KTV领班、理发店、咖啡美食店等收取保护费。由于“狼狗队”的特殊性,许多受害人敢怒不敢言,一方面自身存在一些污点过错,害怕公安机关打击,另一方面迫于“狼狗队”的威慑力,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多行不义必自毙!现在等待“狼狗队”的将是法律的严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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删除 引用 华子 (2008-8-09 20:34:17, 评分: 0 )
删除 引用 亮剑2007 (2008-7-25 00:26:27, 评分: 0 )
删除 引用 几人晓 (2008-7-22 21:45:04, 评分: 0 )